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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發生後的處理程式

勞動關係 閱讀(1.1W)

一般來講,有以下四個處理流程: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和解
在發生勞資爭議時,務工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協助,或者第三方一起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
當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是其中一方不願協商,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協議的,可以向調解組織來申請調解。
3、仲裁
但是對於其中一方不願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卻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那麼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首先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那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認為是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至少要有一名仲裁員組成。
最後仲裁庭的裁決結果,要書面公佈宣讀,當事人雙方都要遵守。
4、訴訟
但是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可以就該勞資爭議事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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