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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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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勞動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辦理

企業勞動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辦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走以下流程解決:

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必須履行。

3、仲裁: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事項將被駁回。

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另需注意,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

二、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和民事起訴狀(糾紛)。

勞動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爭議)和勞動合同關係(糾紛)。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係,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法律關係為勞動關係,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係(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為合同關係,案由勞動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相關的勞動者應積極的書寫勞動合同,按照合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糾紛的,按照法律規定,遞交案件的證據,我國的勞動監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對這類勞動部門的實際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