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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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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政策一直在發展,至於新的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具體如下:
一、養老保險補交條件將繳費進行補繳後,應繼續繳費至女年滿55週歲、男年滿60週歲時,其中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低於15年的,可延長繳費到滿15年為止,延長繳費至女年滿60週歲、男年滿65週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低於15年,需一次性繳費滿至15年為止,可按照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二、養老保險補交範圍養老保險補交範圍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需本人自願,可按照個人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就是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1、曾經與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因多方面的原因離開了事業單位或解除了勞動關係,且能夠提供有效原始材料又未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2、2010年12月31日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都會具有城鎮戶籍。
三、養老保險補繳繳費基數和比例:
1、參保時,補繳參保前的繳費,其繳費基數是統一按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進行核定,可統一按照0。6的繳費指數進行計算;參保後,繳費基數需按照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政策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執行,指數應據實計算。統一按20%的繳費比例進行計算。
2、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前的繳費基數,可按全省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60%進行核定;12月31日前的參保人員進行保費補繳後,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全省市區確定的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
3、個人賬戶:按照補繳期間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總額的8%進行一次性記錄。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