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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是什麼

養老保險 閱讀(8.02K)

一、重慶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是什麼

重慶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是什麼

依照我國《意見》19號規定,因自動離職和被開除軍籍人員可享受養老保險的新政策。

1、因自動離職、被開除、被判刑而離開我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在編人員;2、我市城鎮各類企業職工本人因被開除、被判刑,或者九三年及其以前因自動離職、被除名而離開城鎮企業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3、在部隊服役期間,被開除軍籍人員。

二、補繳養老保險費按什麼標準?

1、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其補繳標準為:原重慶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20元(2649元/12月)的20%,並按月計算補繳額度,只計算繳費年限,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不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其補繳標準為: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辦法補繳養老保險費。按此規定完清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建立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可否只補繳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九三年前及其以後繳費年限必須達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請補繳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判刑人員可以在服刑期間按《處理意見》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繳納養老保險費?

判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能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刑滿釋放後,符合《處理意見》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處理意見》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五、養老金如何計算?

符合本處理意見規定條件的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發:

1、滿足繳費年限,繳費每滿1年(計算到月)按18元的標準計算基本養老金。

2、滿足繳費年限按退休當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六、參保人員發生跨統籌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出國(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領取養老待遇前死亡等情況的,其按《處理意見》規定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用如何處理?

一次性補繳的年度的費用,按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處理;補繳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費用,本金退還參保人。

七、參保人領取養老待遇後死亡的,其按《處理意見》規定一次性補繳的費用又如何處理?

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處理。

所以綜上所述,享受養老保險的人員必須是被開除的工作人員及被開除的軍籍人員,除去這兩種人外,其餘人員均不能享受重慶市的養老保險新政策,因此參加工作的職工萬萬不可以觸犯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就會失去享受養老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