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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攜帶相關勞動關係的證據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或者提出辭職要求給予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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