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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肯繳納社保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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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不肯繳納社保應該怎麼處理?

員工不肯繳納社保應該怎麼處理?

要求員工簽訂一份承諾書,內容大概是因為何種原因員工同意或主動要求企業不為其繳納社保,以後也不得因為企業沒有繳納社保與企業發生糾紛,一切後果自負等。對於這樣的承諾書,除了對於不太瞭解《勞動法》的勞動者產生一定的心理約束力外,實際上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每一位勞動者都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要進入社會統籌金。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違反了國家法規規定,也將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是勞動者無權放棄的。

二、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需要補交及繳納滯納金。如果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向社保機構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補交。《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2,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因此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此為理由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

3,賠償損失。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醫療、工傷或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損失,企業需要對員工的損失進行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社保是屬於國家強制性要求單位進行購買的,而且需要在員工入職之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辦理,如果員工自己不肯購買,那麼就一定要上承諾書,只要確定是屬於自願的,那麼單們是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