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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仲裁程式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59W)

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自糾紛發生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向被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無法達成調解的依法判決等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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