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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駁回起訴程式是怎麼樣的?

勞動仲裁 閱讀(2.82W)

一、勞動仲裁駁回起訴程式是怎麼樣的?

勞動仲裁駁回起訴程式是怎麼樣的?

由於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

所以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

拿到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天內,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要看仲裁裁決的性質。

(1) 終局裁決(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申請撤銷)

A、適用範圍: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賠償金,且標的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12個月的金額(包括涉及多項的,每項標的額均未超過)

b、因執行國家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

B、生效時間:裁決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C、與訴訟的銜接: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15日內起訴(未規定法院級別)

D、撤銷裁決

a、用人單位申請

b、收到30日內

c、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原則上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與民訴二審同

d、調解:

法院可以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證明裁定撤銷條件:(類似於不予執行的條件)

I、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II、 違反法定程式

III、 無管轄權

IV、證據偽造

V、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VI、 仲裁員有貪汙受賄、枉法裁決的

f、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撤銷的裁定書15日內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但中院駁回申請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勞動爭議解釋3》)

(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上訴,但並不妨礙當事人主要指勞動者就該勞動爭議提起起訴)

E、 當勞動者向基層法院起訴時,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中級法院應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

勞動者撤訴或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30日內,申請撤銷裁決。

F、 執行與撤銷

a、 勞動者申請執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b、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申請或者其撤銷申請被駁回的,法院應裁定恢復執行

其中,若其為被駁回,用人單位再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的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

c、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2) 非終局裁決

A、 適用範圍:終局裁決以外的情形

B、 生效時間: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15內未提起訴訟,生效

C、與訴訟的銜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被駁回,說明已經進行過勞動仲裁,只是可能因為不符合仲裁的條件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原因不審理,此時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因為此時的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符合了立案的條件了,但是沒有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