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駁回起訴程式是怎麼樣的?
由於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
所以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
拿到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天內,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要看仲裁裁決的性質。
(1) 終局裁決(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申請撤銷)
A、適用範圍: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賠償金,且標的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12個月的金額(包括涉及多項的,每項標的額均未超過)
b、因執行國家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
B、生效時間:裁決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C、與訴訟的銜接: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15日內起訴(未規定法院級別)
D、撤銷裁決
a、用人單位申請
b、收到30日內
c、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原則上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與民訴二審同
d、調解:
法院可以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證明裁定撤銷條件:(類似於不予執行的條件)
I、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II、 違反法定程式
III、 無管轄權
IV、證據偽造
V、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VI、 仲裁員有貪汙受賄、枉法裁決的
f、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撤銷的裁定書15日內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但中院駁回申請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勞動爭議解釋3》)
(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上訴,但並不妨礙當事人主要指勞動者就該勞動爭議提起起訴)
E、 當勞動者向基層法院起訴時,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中級法院應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
勞動者撤訴或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30日內,申請撤銷裁決。
F、 執行與撤銷
a、 勞動者申請執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b、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申請或者其撤銷申請被駁回的,法院應裁定恢復執行
其中,若其為被駁回,用人單位再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的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
c、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2) 非終局裁決
A、 適用範圍:終局裁決以外的情形
B、 生效時間: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15內未提起訴訟,生效
C、與訴訟的銜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被駁回,說明已經進行過勞動仲裁,只是可能因為不符合仲裁的條件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原因不審理,此時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因為此時的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符合了立案的條件了,但是沒有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