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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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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是什麼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勞動仲裁當事人是否可以委託他人蔘與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