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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勞動糾紛該怎麼辦?

勞動爭議 閱讀(3.33W)

生活中因為種種原因發生的勞動糾紛並不少,對於勞動者來說,發生了勞動糾紛該怎麼辦呢?有很多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勞動者在解決勞動糾紛時,如果最終走到了訴訟這一步,對於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呢?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下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希望下文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發生了勞動糾紛該怎麼辦?

一、發生了勞動糾紛該怎麼辦?

1、勞動糾紛屬於勞動監察的範圍,當事人填寫《投訴登記表》。屬於勞動仲裁範圍的,當事人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審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監察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詢問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處理。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確因案情複雜不能結案的,經上級領導批准後可延長30日。

3、經瞭解屬於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申請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執行立案、開庭、裁決程式。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上級批准,可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15日。

二、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訴訟程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式有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

1、一審程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二審程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3、審判監督程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為了有效地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建議您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勞動糾紛,或者是向有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您選擇勞動仲裁的方式,您就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果最終您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您就可以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在訴訟的過程中,您更需要提供齊全有關的證據,以便在訴訟中處於有利地位。如果您對證據的收集存在疑問,建議您諮詢勞動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