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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資產生糾紛勞動者該怎麼辦

勞動爭議 閱讀(1.14W)

一、因拖欠工資產生糾紛勞動者該怎麼辦

因拖欠工資產生糾紛勞動者該怎麼辦

對於企業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時,不僅有權要求企業返還剋扣、無故拖欠的全部工資,而且可以要求企業加發25%的賠償金。依據是勞部發(1995)223號文第3條,此規定帶有懲罰性質,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剋扣或拖欠工資無理的話,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一般都會支援25%的工資賠償金。

這裡應當明確的一點是“工資”的含義,很多勞動者誤以為工資就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這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不管是按照國家統計局還是原勞動部的有關檔案,“工資”不僅僅是基本工資,還包括獎金、加班費、補貼等等。因此,對工資一詞含義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工資性收入,而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實際工資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這就要求勞動者在勞動仲裁、訴訟前要準備有關工資數額的證據,最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明確約定。掌握了這一點,勞動者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權益。

二、因加班費發生糾紛勞動者怎麼辦

對於實行標準工時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加點、加班的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如果是綜合計算工時的勞動者,在一個計算週期內超過標準工時的工作小時數的,同樣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其中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應當支付三薪。

在計算加班費時主要區分以下3種情況: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沒有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這裡應當注意的是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準?具體計算公式是:用月工資總額除以月工作天數或小時數可得出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月工資總額同樣按照《國家統計局釋出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由6個部分組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不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還有一點,月工作天數和小時數應當按照根據勞社部發(2000)8文的規定計算,分別是20.92天和167.4小時。注意到以上兩點,在計算加班工資時就不會少算或漏算了。

勞動者在進行加班費追索時,如果企業還存在剋扣、拖欠加班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同樣可要求額外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為了避免訴訟請求不當,勞動者也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特殊情況: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計件工資沒有完成工作量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種的(主要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此時作為勞動者就應該知道自己可以通過怎樣的途徑來為維護合法權益。此時可以選擇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就可能要求單位及時補發拖欠的工資,要是情況嚴重的話,則還會對單位做出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