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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沒簽合同工程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建議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電話、電郵、簡訊、錄音等)蒐集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準備到法院起訴。《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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