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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十年臨時工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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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十年臨時工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辭退十年臨時工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根據其工作年限來給予補償,即工作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用人單位拖欠臨時工工資怎麼辦?

當單位拖欠臨時工工資時,員工應首先與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下列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且要注意到,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是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雙方均同意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是勞務拖欠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遇到拖欠工資的情況,可以向工作地所在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返還工資;還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