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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有關辭退員工的補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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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有關辭退員工的補償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有關辭退員工的補償規定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單位不能任意辭退員工。單位只有在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才能單方辭退員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公司開除員工的流程

第一,首先分析開除員工的原因;

第二,參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條例,確認公司是否屬於違法開除員工,如果是的話,將要考慮如何補償;

第三,跟員工面談,談開除的原因及補償等事項,然後簽定辭退單,必須員工本人籤認;如果員工不籤認也並非公司違法開除時,將以EMS發辭退通知單;

第四,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結算工資。

所以辭退員工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規定,那麼自然需要承擔對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是勞動者本身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那麼用人單位是完全可以不賠償的,因此在實際生活中,還需要注意區分是因為何種原因辭退的,這樣的話才能更好的判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