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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同臨時工勞動法辭退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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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從第2個月起開始支付,最多支付11個月,此外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每工作一年就是一個月的工資,工作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來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合同臨時工勞動法辭退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