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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管轄權異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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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是人們尋找生存的手段之一,隨著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大,勞動合同中的爭議也就越來越多,但是一般的勞動人民對於法律知識是欠缺的。接下來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說一下勞動合同中對方提出仲裁的管轄權異議上訴怎麼辦。

勞動仲裁的管轄權異議上訴

仲裁的管轄權異議上訴

1、有仲裁協議,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般有管轄權的仲裁都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業營業執照的註冊地,法律上規定這兩個地區的仲裁都有權利受理案件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係,不存在上級仲裁委員會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問題。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在出現管轄權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該條明確規定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避免了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情形。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的是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

3、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是指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是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職權劃分。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4、根據勞動仲裁法第21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單位不可以隨便以單位在某地,而勞動者在另外一個地方工作為名,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把案件退還給單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門。當有的勞動者沒簽訂合同的時候,按事實勞動關係發生地為管轄地來申請仲裁。

如果遇見勞動合同中對方提出仲裁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不要慌,有仲裁協議,且仲裁法也有相關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地域管轄,發生勞動爭議要找對地方申訴。如果對於相關內容還有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