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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有沒有時效限制?

勞動合同 閱讀(1.21W)

一、不籤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有沒有時效限制?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有沒有時效限制?

雙倍工資是有時效限制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為一年,一年後不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不籤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產生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來看,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當日起計算。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已結束,滿一年後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當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就是對雙倍受工資時效的一個界定,即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當日,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雙倍工資。那麼如果用人單位不予給付,勞動者向法院主張權利,但是勞動者在向單位請求雙倍工資的時候,其實也是受到了時效的限制的,而這裡的時效主要就是指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具體適用哪一種,還要看當事人是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糾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