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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 閱讀(1.28W)

關於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問題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中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該條我們明確可知除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起算時間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外,其他情況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要正確理解雙倍工資的起算首先要明確雙倍工資的性質,即是否屬於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雙倍工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懲罰性措施,同是具有對勞動者補償的性質,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故,起算時間不適用法律規定的追索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即: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