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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是否具有繼承權

收養贍養 閱讀(2.8W)

一、被收養人是否具有繼承權

被收養人是否具有繼承權

被收養的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也就是說,具有第一順序繼承權的子女,是包括養子女的,養子女也有法定的繼承權。

二、撿來的孩子可以直接收養嗎

有些父母為考慮自身,或是因為其他的原因,導致孩子被遺棄,而剛好撿到的人可能會想要直接收養。不過,撿來的孩子是不是可以直接收養,還需要按照相關的收養規定確定。並且,當發現有人遺棄孩子後,發現者需要先找有關部門報案。

按規定,遺棄孩子將會被認定為遺棄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且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當撿到被遺棄的孩子後,需要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報案,經公安確認找不到生身父母的,發現孩子的人也不能直接收養,因為孩子將會被送到當地的社會福利機構。如果還想收養那個孩子的話,需要先確認自己是否滿足收養孩子的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週歲。

符合以上法定的收養條件後,需要收集整理好以下證明材料,到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

1、戶口簿、身份證;

2、結婚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證明;

5、個人健康檢查證明;

6、根據被收養人的情況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證件證明材料,如是棄嬰就要公安部門出具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撿拾報案證明等。

由此,如果有撿來的孩子,一定不要直接收養起來,而是要先找公安機關報案,經查詢確實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再確認自己滿足收養孩子的條件的,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去申請收養那個孩子。如果將撿來的孩子直接收養的話,因為不符合收養的法定程式,一旦被查出收養事實,可能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收養小孩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為了加強收養的效力,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公證是自願的,但如果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收養的,就要辦理收養公證。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時,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協議解除的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登記;不能協議解除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