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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沒有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 閱讀(2.35W)

沒簽合同拖欠工資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二倍工資適用仲裁時效,及時提起仲裁有利於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可以作為工資數額的證據。

拖欠工資沒有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1.需要提交證明與該工廠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考勤記錄;

(6)用人單位向稅務局申報的個稅記錄、同事或客戶的證人證言、勞資糾紛協商錄音、工作過程中的書面授權檔案等,均可作為勞動者主張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2.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勞動報酬,並可要求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總額25%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如向勞動局等部門投訴,勞動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後,可依法責令用人依法給予應付工資收入50%至100%的賠償;

3.法律依據參見:

(1)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是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日期發放勞動報酬的。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可能會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沒簽合同拖欠工資可以要求雙倍賠償的,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