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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費和訴訟費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1.39W)

交通事故鑑定費和訴訟費由誰承擔

一、交通事故鑑定費和訴訟費由誰承擔?

對於鑑定費用及訴訟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因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繁多,難免導致審理結果出現差異,在實務中通常不判決鑑定費與訴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也有個別案例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對於鑑定費與訴訟費承擔問題,保險公司通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這一條往往成為在案件中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訴訟費和鑑定費的抗辯依據,但是保險公司的抗辯能否成立有待商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鑑定費作為查明事實的必要費用,屬於“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國務院頒發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保險法》第六十六條雖然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並以此約定優先。雖然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於法律一般性規定,但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於合同向合同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故該約定只能適用於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受害者並無任何的約束力。《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在司法實務中,往往是被保險人怠於請求與保險公司怠於賠償兩種情形並存,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也存在問題,能拖則拖,使受害者的理賠遲遲不能到位,使得受害者最終起訴,從公平角度講,訴訟費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為宜,再者,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在交強險範圍內保險人承擔的是法定賠償責任,作為敗訴方理應承擔受害者的鑑定費和案件的訴訟費。在第三者商業險的範圍內,保險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和代替賠償責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原告方支出的鑑定費用和訴訟費,以保障案件的快速、順利執行,早日使受害者的權益得到救濟。另外,保險公司在承擔鑑定費用和訴訟費用後,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追償。

二、交通事故私了合法嗎?

1、能夠“私了”解決的情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私了”應該具備的條件即第一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具備了這兩個條件的交通事故,可以進行私了解決。當如果不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遇到交通事故最好不要私了,這樣對受害方或者肇事方的合法權益和賠償都不利。

2、不能“私了”解決的情形:

在以下八種情況下,要報警按程式的規定處理,比如機動車沒有號牌、沒有保險的、沒有檢驗合格標誌、司機沒有駕照、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或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財產損失較大的,必須報警,在交警的調解下達成一致賠償協議的,任何一方不按照協議履行的,另外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協議。

3、“私了”的效力

交通事故發生後,自行撤離現場後,能夠協商賠償數額的,可以達成一致協議。只要私了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情形,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達成協議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從原來的侵權責任變成了合同責任。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之債,賠償義務人不履行協議上的賠償約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況,必須按協議履行。

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賠償協議是可以被“推翻”的,比如一次性補償協議約定的數額過低,無法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受害人當時急需醫療費用救治的,屬於受脅迫簽訂的協議,可以撤銷。另外,就當事人當時的醫療常識或者醫院診斷無法預測,比如容某當時細微血管出血,B超沒有發現腦部出血,不能料到將來的鉅額醫療費和殘疾補償金,所以一次性了斷協議是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

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鑑定費和保險費一般不會由保險公司承擔,而是由責任主體承擔,這也就回答了交通事故鑑定費和訴訟費由誰承擔這個問題,但是在實際中,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人民法院也不會做出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