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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8.81K)

一、財務總監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辦?

財務總監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產生爭議的,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怎麼辦?

1、勞動訴訟,或稱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和判決,並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2、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4、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協商解決,調解,勞動仲裁,起訴是解決財務總監勞動合同糾紛的主要方式,起訴勞動合同糾紛時,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需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是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