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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與僱傭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2.21W)

1、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與僱傭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主要指:(1)國內的各種型別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衽企業楷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而僱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主體資格的不同是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主要區別。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僱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僱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到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