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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主要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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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主要區別是什麼?

勞動爭議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主要區別是什麼?

勞動爭議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兩者包括的範圍不同。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而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糾紛的一種,指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的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包括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如何解決

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