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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簽勞動合同產生經濟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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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為沒簽勞動合同產生經濟糾紛怎麼辦?

因為沒簽勞動合同產生經濟糾紛怎麼辦?

因為沒簽勞動合同產生經濟糾紛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者是仲裁、訴訟方式解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和單位發生爭議若協商不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勞動者一方有權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一處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選擇;

勞動者需要蒐集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需要明確單位的營業執照的全稱(事務中有些人居然不能明確單位全稱),這個非常重要;

(2)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3)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需要靠自己收集相關的證據,有些證據存放在單位,單位有義務提供(具體事項如有需求請諮詢本所)。

二、關於簽訂勞動合同問題是什麼?

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用人單位方面存在著嚴重的過錯,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用人單位肯定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由此而產生的一些糾紛,首先是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的,實在不行的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