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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拒簽證明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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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拒簽證明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拒簽證明合法嗎?

對於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

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地址,向員工郵寄一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並將勞動合同的文字一併發出。需要用人單位注意的是,該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必備條款,如果有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員工是有權不予簽訂的。

再次,無論是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後一個月之內,否則將會面臨著經濟補償的賠付。

最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將是終止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雙方自願進行的,雙方都有選擇簽訂或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由和權利。作為用人單位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所以應當把勞動者不籤勞動證明的相關進行出具證明,避免造成己方違反相關法律,導致必須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