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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了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嗎?

離職證明 閱讀(1.27W)

單位如果和員工解除關係併為其辦離職後就意味著二者沒有關聯而單位也不需要為員工之後的行為負責了,但是員工在離開單位尋找另一份工作或者到有關部門領取失業金的時候卻被告知需要原單位為其開具離職證明,那麼,員工簽了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嗎?

員工簽了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嗎?

一、員工簽了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嗎?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各持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區別:

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出於什麼原因的員工在單位離職之後就應該得到單位的離職證明,尤其是簽過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單位拒絕出具證明後也可以根據合同條款中關於離職的規定要求單位履行其義務。如果遇到單位堅持不給證明的情況可以委託本網律師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