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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籤勞動合同要離職證明合理嗎?

勞動合同 閱讀(1.96W)

一、新公司籤勞動合同要離職證明合理嗎

新公司籤勞動合同要離職證明合理嗎?

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應,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一般來說,HR會要求員工在正式報到時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報到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身份證、學歷證、個人簡歷、員工資訊表、離職證明相片等相關證件,並做驗證。主要是關注員工相關證件(學歷、專業資質、履歷等)的真偽,是否與上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

某勞動者為了去新公司報到入職,在還來得及未與原單位簽署離職證明的情況下,找了家代辦機構刻了個原單位的假章(比原單位少了兩個字),然後拿著自己蓋好章的離職證明去新公司上班了。在工作過程中,新公司發現他的工作表現並不像自己說的那樣厲害,於是重新調查該人,發現其離職證明是假的。上述案例表明,只檢查離職證明,可能還是無法規避用人風險。

“沒有離職證明,能錄取候選人嗎?”在某個由HR從業者組成的千人行業群裡,參與討論的HR中,超過半數給出了否定答案:

“沒有離職證明,我們不敢錄用。”

這不僅是人力資源行業的一條鐵律,更是衡量求職者素質的一項標準。

“正規公司會有合規的離職手續,求職者若無法出示離職證明,可能是個人與公司存在糾紛,也可能是公司制度不夠標準。”

二、離職證明的作用

離職證明不僅是用人單位錄用員工的‘保險槓’,也是勞動者勞動權益的‘證明書’。”

離職證明是社保部門判定是否支付失業保險金的關鍵性證明材料。

它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辦理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轉移等手續都需要用到離職證明。

現實中,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無法就業,進而要求單位賠償的爭議屢見不鮮。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合同法》對離職證明的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很多HR都表示,沒有離職證明的勞動者是不敢錄用的,因為勞動者很有可能還跟前一家公司有著僱傭關係。另外離職證明也可能是偽造的,上面書寫的前職務相當於證明了勞動者的業務能力,沒有這一項證明勞動者自己的說辭有可能是虛假的。法律規定任何單位都要辦清離職手續並備查。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