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勞動關係存在的主要證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還有一些證據是可以證明並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的勞動關係的。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的輔助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檔案。
如: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以上檔案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有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代表的簽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如某用人單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後,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的簽名。
4.錄音、錄影、照片
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他有關工作方面的錄影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路聊天資訊
用人單位網頁上的各種公告訊息;與用人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往來的QQ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但勞動者實現必須先證明此種即時通訊工具使用者是誰。
6.手機簡訊往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簡訊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同樣需要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提醒:證據的型別、來源、蒐集方法等,都會影響證據的效力。但不論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儘量養成蒐集證據的習慣,才能有備無患,在侵權事件發生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就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證據充足能夠形成證據鎖鏈。那麼員工在訴訟、仲裁、調解中的勝利成本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