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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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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斷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1、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用工。

2、未訂立書面合同但已實際用工。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針對未訂立書面合同但已實際用工的情況,可根據《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要具有獨立的生產資料,包括生產工具、生產材料、服務的勞動物件、一定的資金等,以及還有健全的勞動組織和相應的技術條件等要求;勞動者要符合達到法定年齡以及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就是勞動者所從事的業務工作是單位所要求的,而且有利於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單位謀利益。

二、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但是要證明勞動關係,可以提交什麼依據呢?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例如:工資單、社會保險記錄單、住房公積金單等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還有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等證明。

(4)考勤記錄。例如:公司使用軟體的打卡記錄,加班安排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除了以上提到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依據外,還有其他一些證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舉證。

三、勞動者沒簽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裡的二倍工資的計算方式是以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訂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未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可以出示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例如:工資單、社會保險記錄單、住房公積金單等記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