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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人員能正常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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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人員能正常工作嗎?

監外執行人員能正常工作嗎?

監外執行人員不能正常工作,此時對當事人來說的話,人身自由需要受到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另外,依據《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監執行: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掉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監外執行,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於犯罪人身體方面的原因,所以需要在外面進行執行。比如說懷孕的婦女等等。當然了,在外面進行執行的時候,也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的,不能夠隨意的離開居住地,不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