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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能不能監外執行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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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能不能監外執行監外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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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外執行了,懷孕期間租房監外執行人怎麼辦理監外執行手續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有嚴重疾病,需要外出就醫,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的罪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一、 具有監外臨時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人民法院決定暫停監獄外處決的,應當對監獄外的執行作出決定,確定罪犯的基本情況,由判決確定的指控和處罰,以及在監獄外臨時執行判決的理由和依據。監獄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經批准方可執行。

二、 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進行執法和監督。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執行機關應當嚴格監督。決定在監外緩刑服刑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改判的情況通知負責執行監外執行的司法局,對違法者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告知違法者在監外臨時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和改造,並遵守有關規定。

三、 罪犯未服滿刑期的,應當在監外臨時執行期滿後及時收監。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時,決定暫時在監獄外處決罪犯的,由負責執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執行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收監。罪犯在監外臨時執行過程中刑期屆滿的,原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應當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監外臨時執行時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