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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能跟人接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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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能跟人接觸嗎?

監外執行能跟人接觸嗎?

1、監外執行能跟人接觸,實際上,監外執行的過程之中,限制的主要是不能與其他主體結婚等法律行為,對於是否與別人接觸是沒有限制的。

2、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規定。

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後的處理

(1)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服刑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

(2)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3)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三、對哪些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實踐中,要是罪犯因為患病需要保外就醫,從而暫予監外執行的,要求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相關疾病的證明檔案。而監獄主管部門對這些證明檔案的審批通過,才能交予監外執行。若之後有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對於大部分監外執行的主體,只要遵守在社群接受教育等的規則,那麼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人身自由的。而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之中,與他人接觸等行為是合法的。實際上,監外執行的過程之中,限制的主要是不能離開住所地,對於是否與別人接觸是沒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