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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在監獄怎麼監外執行?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3W)

一、服刑人員在監獄怎麼監外執行?

服刑人員在監獄怎麼監外執行?

1、《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zd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回。

3、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4、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5、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答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二、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監外執行的適用必須具備: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罪犯生活不能自理,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保外就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