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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48K)

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

我國法律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做了明確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設立體現的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對犯罪分子有感化和教育意義,那麼今天小編要和大家說的是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下面是小編蒐集和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

應當收監執行的情形包括八種: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7、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8、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誰來執行收監

民法院裁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三、監外執行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257條: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正常情況,哺乳期為一年,哺乳期到後要收回監獄內執行刑罰,不知什麼人告訴你可以躲出去,這是違反法律的,屬於脫管行為。《社群矯正辦法》規定,在考驗期限內不接受社群矯正,脫離監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當撤銷其監外執行的。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暫予監外執行對於符合法律規定情況的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法律根據特殊的情形做了特殊的規定,最後大家還有疑問的話歡迎來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