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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人員身份證可以使用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6W)

一、監外執行人員身份證可以使用嗎?

監外執行人員身份證可以使用嗎?

可以使用身份證,暫予監外執行等於是仍在服刑,只是地點有所變化。由於他的身份,他不能隨便離開本地,特殊情況必須報經相關部門批准才能離開本地。因此,經批准的,使用身份證乘飛機、坐火車沒問題,沒經批准就不行。在銀行存款可以隨便使用自己的身份證,這不限制。

二、監外執行的程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監外執行的程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監外執行的條件上,必須由到司法機關認定確實存在必須進行監外執行的條件的,則可以辦理並執行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