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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以後有犯法還能監外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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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以後有犯法還能監外執行嗎

監外執行以後有犯法還能監外執行嗎

立即進行判決,取消相應的監外執行。如果是緩刑,來並在緩刑期內再犯罪,會被撤銷緩刑,且新舊兩罪並罰。

《刑法》

第七十七條 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百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度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知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道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判刑後可以監外執行嗎

沒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的。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三、監外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司法機關之間配合銜接不到位,交付與執行脫節

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監獄等司法機關在對監外罪犯交接執行中由於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機制,導致交付與執行工作脫節。如人民法院對罪犯宣判緩刑、管制後,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交或郵寄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並通知緩刑、管制罪犯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到。但罪犯是否報到,派出所是否接收,公安、法院互不通氣,交接環節存在漏洞,為罪犯脫管失控埋下了隱患。

2、執行機關監管工作鬆懈,缺乏規範化管理

按照法律規定,監外執行罪犯應當歸該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監管,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原所在單位予以協助、配合。但在實踐中,個別公安派出所由於缺乏對監外執行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存在有“重辦案、輕監管”的執法觀念,往往只注重刑事案件的偵破,而疏於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考察,在人、財、物大流通的社會轉型時期,這些非監禁刑的服刑罪犯極易失控脫管,使行刑活動、監管組織形同虛設,刑罰效果無從體現。

這類人員在申請時,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如因為自身疾病的,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出具相關的疾病鑑定證書。我國的監獄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請,司法部門根據這類人員的實際情況申請這類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