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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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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社會保險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社會保險糾紛的型別有四種:

第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

第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糾紛。

第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

第四,社會保險金髮放糾紛。

二、社會保險糾紛怎麼處理

(一)行政處理方式

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髮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先,社會保險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可以發揮業務嫻熟的資源優勢。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用人情況、工資變動情況、每年的繳費基數等,都有比較及時、充分的瞭解和嫻熟的業務技能與認知能力保障,它們能隨時發現繳費單位違法繳納保險費的情況。其次,社會勞動保險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強制進行追繳,符合社會保險關係正常化、規範化長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

(二)司法救濟方式

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於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於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而且,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的核定權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範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對於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社會參與和監督的方式

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來,使其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導向。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不斷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深度和廣度。結合勞動保障工作重點、法律法規執行中涉及的主要問題,積極向勞動者、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法律諮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勞動保障法規政策諮詢網站、諮詢熱線電話和專門的諮詢機構,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使用人單位懂得如何依法行事,。

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社會保險糾紛主要有四種,對這些糾紛的處理,一般都是要在法律範圍內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到存在違法的行為如騙保,或者違法的情況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