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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期單位與員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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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待崗多久單位會解除合同。但確定的是待崗後,用人單位不能以待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終止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依法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待崗期單位與員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