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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勝任崗位的員工 |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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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勝任崗位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二,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式;
第三,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若滿足以上條件,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勝任崗位的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