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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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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一、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的答案是: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超過就是拖欠工資。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其他注意事項

應該按月支付,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超過就是拖欠工資。

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三、相關法律依據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讓用人單位支付積極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與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涉及到餘下工資的發放問題,如果自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發放工資則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一般單位與員工之間對於工資發放的問題應當明確的確定,避免日後由於沒有協商清楚導致的法律糾紛問題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