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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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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麼辦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即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法請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告知其將訴求變更為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拒不變更的,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確認雙方當事人存在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並參照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