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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 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 閱讀(1.03W)

一、事業單位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有什麼規定?

事業單位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有什麼規定?

事業單位內試用期的員工不能隨時辭職的。正規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員工,參考公務員法辭職;編制外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時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試用期員工提前離職扣工資合法嗎?

1、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若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沒有在離職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支付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賠償金,若由此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還需要支付公司的經濟損失費。若員工已經提前通知公司要離職,還被公司扣工資的,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要求歸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