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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簽了固定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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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簽了固定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試用期簽了固定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員工要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因為試用期裡面是互相選擇的階段,要是員工覺得在試用期裡面自己工作的不開心或不順心的時候,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後,第3天即可離開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麼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職和辭退的不同點有哪些?

1、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

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所以,人們、社會和單位以辭職人員和辭退人員的看法是不一樣的,往往認為被辭退是不光彩的。

2、辭職和辭退的程式不同

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根據現行檔案中對相關程式的規定,如果單位及有關機構有意拖延,因職工辭職而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可距職工最初提出辭職申請六個月之久。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 後15日之內。實際情況中,有極少數單位或辦事人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式上的不同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職工的合理辭職。

3、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

做為被辭退者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於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綜上所述,員工入職後,和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就進入一個試用期,在這個階段,員工也不能隨便辭職,應該履行通知義務,需要提前三天。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後,公司方面會給出答覆,之後按照程式辦理辭職手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