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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關係 閱讀(2.57W)

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離職。各個省份有相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辦法,如《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對事業單位受聘人員辭職有明確的規定。

受聘人員辭職的原因如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才能解除聘用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除的,受聘人員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申請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聘用合同解除以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係職工的人事檔案。

聘用合同對於解除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約定單位出資培訓、使用單位戶口指標的,在服務期未滿時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單位有權主張違約金。

二、公司強迫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法中規定了無論是勞動派遣關係還是正式的在編員工在工作時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規範,其中也是會規定了在提起辭職後也是需要提前通知到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就擅自離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後,勞動者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