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判決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2.37W)

一、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判決依據是什麼?

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判決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確立了不續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罰則。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另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情形。

在第一種情形下,不同地區所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的雙倍工資差額存在著差異。如北京地區,則勞動者有權主張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第二種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的情況下,即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簽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續簽勞動合同找誰?

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找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方,一般由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勞動合同方面的事項。續簽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且應當經過提前協商一致,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尋找用人單位負責人事的員工商量,達成一致協商後可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判決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續簽勞動合同是原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人事部門要向員工發書面的續簽通知,員工同意的,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自動續簽。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要能表達雙方的真實意願,要提前協商,否則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