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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流程都有哪些?

涉外仲裁 閱讀(7.3K)

一、涉外仲裁流程都有哪些?

涉外仲裁流程都有哪些?

1.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程式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仲裁申請書,該仲裁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案情和爭議要點以及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要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檔案並預繳仲裁費。

被申請人應按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向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檔案。如有反請求,也應在規則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並寫明具體的反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附具有關的證明檔案。被申請人未提交書面答辯或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2.仲裁庭的組成

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涉外仲裁時,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名冊中選定1名仲裁員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未按照仲裁規則第16條的規定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未能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由第三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與被選定或被指定的2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共同審理案件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作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1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未能就獨任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審理與裁決

(1)仲裁審理

涉外仲裁案件以不公開開庭審理為原則。涉外仲裁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應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也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中國或外國專家或鑑定人諮詢或者指定進行鑑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由仲裁庭審定,專家報告和鑑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採納。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二、涉外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

(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

(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專案。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檔案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涉外仲裁審理程式,是指涉外仲裁機構查明案件事實的必經程式。涉外仲裁的一般流程有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程式,仲裁庭的組成,審理與裁決。當事人可以委託仲裁代理人辦理有關的仲裁事項;接受委託的仲裁代理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均可以接受委託,擔任仲裁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