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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3.27W)

僱傭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僱傭關係,是受僱人接受僱主的安排,提供僱傭服務。勞務關係,是以勞務為標的,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那麼,兩者之間的區別有哪些呢?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僱用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僱用人必須為受僱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勞務關係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係,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係或依附關係。

二、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僱傭關係中,僱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僱主享有僱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僱主付酬的直接物件。

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三、關係存續期間長短不同

勞務關係中,勞務需求方所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間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約定的勞務後,雙方關係就自然解除。而僱傭關係因為僱主所需要的勞務量一般相對比較大,技術含量也要高於勞務關係,因此,僱傭關係的存續期間一般要比勞務關係久。

四、侵權歸責原則不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因僱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

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的主要區別在於,關係存續時間、侵權歸責原則、管理關係不同,一般來說,僱傭關係比勞務關係較為穩定。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需要了解的內容,您可以向本站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