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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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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單位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有什麼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一種證明材料。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為了避免日後與勞動者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規避對用工風險的一種證明,材料可以以此作為自己行為合法性的證明材料。所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又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為什麼要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範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麼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儘量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注意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在日常生活中,與前單位或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要向前單位索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這不僅僅是為了證明已與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更是方便進入下一家單位或公司,避免了後續的勞動合同的糾紛。往往勞動合同都是訂立容易,解除難,這也是在幫助自己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