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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過了被辭退有補償嗎?

勞動關係 閱讀(5.91K)

試用期過了被辭退有補償嗎?

試用期過了被辭退有補償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

2、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應和你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3、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雖然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法視同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違法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是經濟補償金的演算法,工作未滿半年,單位應支付你半個月乘以2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與公司簽訂協議的時候,要商定好的自己的協議期,這樣在到期之後可以及時進行後續的操作。同時,對於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生來說,在找工作的時候,要擦亮自己的雙眼,仔細甄別招聘供公司的真假,避免上當受騙,避免誤入傳銷組織,對於發生的受騙行為,要及時報警。